2013年3月崔某红和女儿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崔某红伤残,女儿受伤的严重后果,花去医疗费近十万元。新乡县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崔某红和女儿18593.29元;张某明赔偿崔某红和女儿62203.04元。2013年9月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了给付保险金义务,而肇事司机张某明应赔偿崔某红和女儿6万余元赔偿款却迟迟不予兑现。
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明长期逃匿在外,刻意躲避执行,2014年8月执行局将张某明名下的肇事车辆进行司法拍卖,并将所得价款21590元及时给付了受害人。同时,该院依法将张某明纳入全国失信人名单,并在多次集中执行活动中将张某明列为重点执行对象,不断加大执行力度。
崔某红受伤再加上丈夫偏瘫,使原本拮据的生活雪上加霜。新乡县法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过多方努力与协调,新乡县法院筹到司法救助款近4万元。同时为了消除崔某红在部队服役的儿子对家庭的挂念,新乡县法院侯贵枝院长及党组成员,特别邀请了县人民武装部政治部主任王升,于9月30日将救助款送到了崔某红手中。
感受到司法温暖的崔某红直夸党的政策好,崔某红含着泪不住地表示感谢——“给法院添麻烦了,法官为了我的事操了不少心,现在还专门来看我,真是太感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