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邻居张奶奶,自打老伴去世后一直一个人居住。张奶奶有三个子女,经济条件都比较好,现在张奶奶想和子女们在一起生活,以后将其所有的财产平分给子女们。可三个子女有一个却说,放弃继承,谁要财产谁赡养。请问,子女是不是不要财产就可以不尽赡养义务?
小孙
小孙同志:
“赡养老人”和“继承权的放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籍。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还是放弃。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放弃继承权而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最高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这表明,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是必须履行的,是无条件的。子女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不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既有违于法律,也有悖于情理;张奶奶要求其大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完全是合情的、合法的,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不仅要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还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