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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生意实难做 连带责任难推脱

  发布时间:2017-10-09 11:15:48


    “欠款是我和董某某两人的事,理所应当由两人一块负担,凭什么执行我一人的?”近日,被执行人王某某收到义马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通知后,到义马市人民法院了解了相关情况,他心中茫然不解委屈地说。通过执行干警耐心的给他释法明理后,他明白了自己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当时王某某感慨地说:“没想到朋友跑路,把自己陷进去了,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王某某与朋友董某某合伙干工程,2015年底二人结识了张某某,三人口头约定,张某某在王、董租赁的土地上施工建房,工程款按工程量算。在基础部分施工完毕后,双方解除合同。经结算,施工的基础部分工程款为50006.57元,施工期间王、董支付了16000元,剩余款项经张某某多次催要,王、董二人一直找借口推脱。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张某某一纸诉状将其二人诉至法院,义马法院经一审判决王、董二人向张某某支付工程款34006.57元。王、董二人不服,提起上诉,经中级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在限定日期内支付张某某28000元,逾期将按照一审判决结果履行义务。之后,王、董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某某申请义马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经过多方调查,在查找董某某暂无结果的情况下,得知被执行人王某某系某国企单位职工,迅速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发现王某某的公积金账户上有大笔款项,执行干警立即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成功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的住房公积金34746.57元,并及时转入义马市人民法院账户。申请人张某某到如愿以偿领到了自己盼望已久的剩余工程款34746.57元。

    法官说法:《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笔者在此提醒人们,在合伙做生意时一定要谨慎细心认清对方,要与诚实守信、重情重义的朋友合伙经营,千万别为义气友情贸然行事,尽量避免类似伤情伤感的事情发生。正所谓:“合伙生意实难做,连带责任难推脱。知人知面难知心,见利忘义起风波。诚实为上品德高,守信为美天地阔。仁中取利财路宽,义内求财任评说。”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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