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新时期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毋庸讳言,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不仅公然挑衅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也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存在问题
1.面临形势严峻。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其严肃性与权威性不容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然而,从实际来看,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较低,胜诉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增长迅速,案件执行压力剧增。
2.打击力度不够。对于无视法律权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尊严。但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的适用并不尽如人意,打击力度明显不够。
3.自诉案件不足。虽然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自诉方式追究拒执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申请执行人以自诉方式追究拒执犯罪的案件有些地方不是很多。
4.违法成本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其打击拒执犯罪的立法本意及其威慑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
5.证据固定困难。拒执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是“有能力执行”,即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实施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然而,由于受被执行人的主观故意以及所采取的各种对抗法院执行方式的隐蔽性、复杂性和法院职权限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院在对其拒执犯罪的证据收集和证据固定上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制约了对拒执行为的有效打击。
二、主要原因
执行案件尤其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适用拒执罪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层面的原因,也有执行层面的原因,综合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罪名不够严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对象作了扩大的立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规定虽然解决了理论上的纷争,但由于《刑法》对于该罪的罪名并未予以修改或完善,造成了许多认识上的误区和模糊认识,不利于《刑法》的贯彻和执行。
2.刑罚标准宽泛。主要反映在罚金数额不明,导致在财产刑的适用上既没有参照原诉讼标的给予罚金,也没有按照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由于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和追诉、追责力度、威慑力不足,致使有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躲避执行、逃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法。
3.司法衔接不畅。拒执罪以拒执法院判决、裁定为基础,其侵害的客体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的权威,加之该罪名称的特定性,客观上容易让人产生打击拒执犯罪是法院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形成法律共识。虽然,在共同打击和应对拒执行为方面也形成了诸如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行为的《联席会议制度》《专项行动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决议》等等,但由于其法律层次较低,缺乏国家立法和法律层面的支撑,其规范性、约束力和执行力明显较弱,不利于司法衔接和形成合力。
4.尊法氛围不浓。从分析数据不难看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较低,胜诉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数呈几何式快速增长。有些败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错误的以为不按法院的要求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躲避法院的传唤、调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甚至以采取谩骂殴打、阻碍围攻等过激的行为阻挠法院正常的执行公务无关紧要,且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并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5.意识能力欠缺。包含申请执行人自诉和司法人员执行的意识能力两个方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由过去单一制通过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转换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都可以追究的双轨制。但由于对该规定认识上的不足和申请执行人“反正案件由法院执行,执行不能就找法院”等思维和行为上的依赖性,造成了自诉案件立案少,追究拒执不力等现象;部分执行干警打击拒执犯罪的观念树立不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就执行而执行,加之受到职权的限制,造成证据收集、证据固定难等诸多问题,增加了打击拒执犯罪的难度。
三、对策建议
拒执罪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其产生的重要根源,主要来自于被执行人的主观故意,而支撑这一故意行为的一个主要因素在于行为人扭曲的价值观、荣辱观,以及由此派生的畏法度的减弱。因此,必须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1.研究制定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2.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打击拒执犯罪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科学规范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规则,规定被执行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细化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职责、权利、义务、程序衔接及要求。
3.进一步明确办理拒执罪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科学量刑,准确打击。
4.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转变移送多,立案侦查少,公诉更少的局面,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确保打击拒执犯罪顺利进行。同时,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予立案侦查的,应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公安、检察机关认为不予立案的案件需作出书面告知,以方便申请执行人进行自诉。
5.法院执行干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注重将拒执情形恶劣的被执行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并登记在册,注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对于涉嫌构成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加大对执行干警的教育培训,组织研究典型案例,厘清打击拒执犯罪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努力探索打击拒执犯罪的有效方法和手段,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规范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