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临颍县人民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首次在庭审中通知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2016年1月,冯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临颍县三家店镇时与行人宋某、罗某相撞,造成宋某、罗某均受重伤及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冯某驾车逃逸。2016年3月,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罗某无责任。今年7月,临颍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冯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8月25日,临颍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该案。因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被告人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有异议且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前向法庭提出侦查人员取证可能存在重大瑕疵等问题,为在庭审中充分查明案情,法院依职权通知本案2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庭审中,审判长向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告知作证的法律义务。侦查人员当庭就侦办冯某交通肇事一案中的侦查取证活动等情况接受合议庭的询问,合议庭结合证人当庭证言及在案其他证据查明案件关键事实。
本案审判长说,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加庭审的对抗性,切实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障人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探索推进庭审实质化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