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朋友秦某2015年6月7日,向陈某借款十五万元整,陈某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二万五千元后,要求秦某向其出具了“今借到十五万元整的借条,于2016年6月7日归还”的借条。此借款逾期后,秦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出借人陈某2017年5月将秦某诉至法院。请问出借人能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吗?此案的借款数是应按实际放款的数额为准,或是按借据中的数额为准?
韩飞
韩飞同志
出借方在提供借款时不得将利息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出借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而且出借方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应当同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数额一致,不得少借款凭证上记所记载的数额,不得将利息从本金中预先扣除。
利息原本是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该借款本金所创造经济效益一部分利润转移给出借人。如出借方在提供借款时预先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对借款人造成实质上的不公。这种做法不仅影响了借款人的资金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扰乱我国的经济秩序。为此,《合同法》第二百条 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也进一步明确到;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5条中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由此可见,出借方对借款人担负的借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对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并依法计算利息。而不是按借据中的数额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