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来到雁鸣湖镇岳庄村的一座鱼池,当场监督捕鱼过程、并详细每次捞鱼的重量,清点卖鱼款。
中牟县雁鸣湖镇的刘某在承包了一处鱼塘养鱼,主要饲养黄河大鲤鱼,该鱼体态丰满,肉质肥厚,细嫩鲜美,营养丰富,市价五块多一斤。2010年到2013年间共向同乡校某购买了13.96万元鱼饲料,当时约定买过鱼后15天内给付欠款,后刘某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还款。双方遂对簿公堂,校某获得胜诉,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2月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实施二队向刘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刘某置之不理。经网络查询和实地查问,刘某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承包了一处池塘,法院遂将刘某承包的池塘进行查封。为避免财产损失,刘某找到鱼老板范某进行捕鱼和收购,连续打捞了5天。8月15日,刘某终于将鱼饲料款项和利息、滞纳金全部交给校某。本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