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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民间借贷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不同

  发布时间:2017-08-14 10:43:18


    编辑同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民间借贷都是民间的一种资金流转行为,而一个是合法的,一个竟是非法的,请问,两者之间究竟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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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一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民间借贷虽然都是向别人借钱,出具借条等凭证,都是民间的一种资金流转行为,但二者却有很大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生活等特定的急需上,一般来讲借贷方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之后,其目的是将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上,以钱生钱,经营货币,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2、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和“广延性”特征,它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而一般民间借贷行为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两者侵害的法益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其最后无力还款,构成合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理。

    4、表现的形式不同。民间借贷借款方是因生活、生产一时周转不过来,有救急的成分在内,约定的利息不高,但绝大部分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一般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基本上能按时还款;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前期按约定支付利息,然后逾期支付利息,最后到不能支付利息,支付的利息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在还款能力上明知不能为而为之,带有欺骗的成分。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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