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服务全省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优化资源配置、化解产能过剩、淘汰“僵尸企业”、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作用,立足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着力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2007年编制的河南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进行更新,同时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为做好名册更新工作,省高院于2016年10月18日向社会发布了《关于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公告》规定了申报条件、评审标准,确定了由社会中介机构向所在地中院提交申请,由中院对各申报机构进行初核并提出入册名单及分级建议,再由省高院审核确定后报最高法院备案的申报评定程序。省高院成立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并分别征求了省司法厅律管处、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提出了《初审名册》。
7月12日,省高院通过新闻媒体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河南省律师协会官方网站、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对《河南省高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进行全文公示。此次公示拟定入册机构 415家,其中,一级管理人97家,包括律师事务所55家,会计师事务所32家,清算公司10家;二级管理人318家,包括律师事务所209家,会计师事务所90家,清算公司19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初审名册公示时间为十日。公示期间,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管理人提出异议的,省高院将进行审查,如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从初审名册中删除。公示期满后,省高院将审定管理人名册,并通过媒体公布,同时报最高法院备案。
此前,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管理人的分级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机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将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分为一级管理人和二级管理人,将个人管理人列为三级管理人。一级管理人可以跨中院辖区、担任所有类型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其他管理人只能在所属中院辖区、担任部分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意见》还对管理人的考评监督和动态调整作出了规定。要求各中院要成立评审委员会,结合本辖区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和年度考核,研究提出升降级、增补及除名意见,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省高院评审委员会审批或备案。
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更新和配套意见的实施,必将对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推进,起到积极的作用。
附: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
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70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