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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被刑拘 履行判决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7-07-11 10:39:55


    被执行人武某辉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依法刑事拘留并移送法院起诉。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武某辉认识到错误,全部履行判决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近日,被卢氏县人民法院从轻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刑拘

    武某辉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武某辉及其妻子张某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贾某借款20万元,并自2013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告武某辉及张某粉均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4年8月,贾某申请强制执行。卢氏县法院向武某辉和张某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拒不执行。执行过程中,卢氏法院依法扣划张某粉银行存款38932.91元,并对武某辉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武某辉仍拒不履行。2015年5月27日,卢氏法院依法提取武某辉村干部工资收入4536元。2016年1月5日,卢氏法院向武某辉发出报告财产令,武某辉拒不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判决义务。卢氏县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武某辉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主动履行获轻判

    2016年5月10日,卢氏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被告人武某辉家中将其抓获,并于当日对武某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6月1日,武某辉家属向申请人贾某偿还10万元。被告人武某辉被检察机关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武某辉于2017年4月12日同申请执行人贾某达成执行和解,经双方协商同意,被告人武某辉一次性支付贾某人民币80000元,剩余款项贾某自愿放弃。被告人武某辉支付贾某标的款80000元,贾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武某辉表示谅解。鉴于被告人武某辉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卢氏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武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三)该案的警示意义

    被执行人武某辉有工资收入,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义务,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后武某辉在被公安机关刑拘后,被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起诉,在案件审理期间,武某辉认识到自己错误,和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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