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在郏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被执行人张某的亲属将42000元执行款交给申请人李某,张某当场写下谅解书并撤回自诉请求。至此,该起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2014年,张某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李某借款3万元,用期一个月,到期后经李某多次催要,张某不予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本金及利息共计42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义务还款,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给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但张某迟迟不履行义务,亦不期限内如实报告个人财产。郏县法院依法作出对张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张某仍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2017年7月3日,李某向郏县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张某拒执罪刑事责任。经查,张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郏县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予以逮捕,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当准备将其羁押至郏县看守所时,张某顿时慌了手脚,痛哭流涕地承认错误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并与张某与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张某按照协议将执行款全部交给李某,李某撤回了自诉请求,表示不再追究张某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