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谎称能够帮人安排工作的诈骗案。
2008年6月开始,郑州市中原区的王某谎称能够帮平顶山市湛河区李某的女儿安排到郑州工作,从而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8.85万元。至2014年7、8月份,李某因其女儿工作的事王某一拖再拖,期间多次向王某要钱,王某便将自称叫“康军”实为新乡市封丘县的温某介绍给李某,温某谎称自己在省财政厅工作,能很快将李某的女儿安排到省财政厅工作。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李某先后送给温某3.8万元现金、数条中华烟、苏烟及黄金手镯、手包各一个(手镯价值12270元,手包价值900元),又向温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及中国邮政储蓄卡分20次汇款22.7万元人民币,该款温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后李某怀疑被骗多次要求温某退钱无果遂报案。2015年1月,王某退还李某现金5万元。案发后,王某的家属退还李某现金137000元。李某对王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王某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经法院委托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王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根据被告人温某、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判决:一、被告人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二、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三、责令被告人温某退赔被害人李某272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