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9日,张某作为发包人,将中牟县万邦物流园一号楼5-6栋的钻石娱乐会所的室内外精装修工程,分包给湖北省孝感市的王某,双方签订了《建筑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总承包款为100万元。工程竣工后,经多次催要,张某拖欠18万不还,王某遂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2016年8月23日,王某获得胜诉,并于2017年3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张某,张某不接听电话,也不报告情况。执行干警两次去郑州寻找被执行人未果。之后,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张某在郑州市区某小区居住,执行员在该小区门口蹲点守候一整夜,终于在6月22日一大早发现从外地回来的张某,并成功将其拘传。
当执行干警告知其下一步将采取拘留措施时,张某摄于法律的威慑,同意还钱,并让亲戚将钱带到法院,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当法律保障的权利化为当事人的“真金白银”,法院才有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