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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信息租车 案发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7-06-29 09:50:09


    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利用虚假信息租车的诈骗案。

    2015年3月31日,山东省诸城市贾悦镇24岁的万某到平顶山市湛河区程庄村的平顶山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内,以租车自用为由,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该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4日止,使用范围为平顶山周边),并支付6000元押金,骗租了一辆黑色别克英朗轿车。2015年4月1日,被告人万某驾驶该车到江苏省新沂市开发区一个工厂门口,以质押借款的名义准备以2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三名男子,在交易过程中被该三名男子以试车为由将车强行抢走。2015年4月18日,该车辆在江苏省新沂市一小区内被被害人找回。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别克轿车价值人民币54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5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22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万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法院遂判决: 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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