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再传捷报,一上百万执行案件经执行法官的多方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审情:被告郝某、丁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3日,被告郝某与中国洛阳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郝某向中国洛阳某公司借款2320000元,用于购买原告一拖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矿用车五台;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13年8月3日止,月利率7.204167‰,分期偿还借款及利息,并交纳保证金290000元。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原告一拖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洛阳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原告一拖(洛阳)某公司为被告郝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至2013年8月3日合同期满,被告郝某长期拖欠借款及利息累计1042805.13元。原告一拖某公司依据《保证合同》向中国洛阳某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要无果后诉讼到涧西区法院。
判决: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郝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一拖某公司欠款752805.13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3年8月3日起以752805.1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04167‰向原告支付,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逾期不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丁某对以上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7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69由被告郝某承担。
法院判决后,被告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文书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快速阅卷,分析案情。联系被申请人,并启动查控程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快速保全了被执行人的7台矿卡车辆。
随后执行法官通知双方到庭,做双方的工作,争取达到双方的共识,达成可行的履行方案。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双方终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案件和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