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上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某混凝土公司的负责人赵某某在拘留所满腔懊悔地写下了悔过书。
案件还要从去年说起,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某混凝土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该公司已经是包括航空港区法院在内的多家法院不同案件的被执行人。航空港区法院的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没有找到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躲避执行的意图明显。 2016年11月,赵某某作为公司的负责人一直从事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公司与多名债权人达成了分期履行还款协议。公司截至目前并未履行,当执行干警再次找到赵某某时,赵某某并没有任何心理压力,反而表示:“公司有钱就给,没钱给不了也没有办法。”在法院屡次要求下,赵某某仍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仅不愿意将公司目前经营的实际情况向法院报告,甚至还向法院提供了不真实的经营信息。赵某某想当然地认为“我也不是法定代表人,我也不是公司老板,我不想配合,法院也不能对我怎样”。但让其没有想到的是,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
在被拘留期间,法院干警走进高墙向赵某某讲解法律知识,告诉赵某某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以及不履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赵某某这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于是发生了本文开始的一幕。赵某某已经让公司履行了一部分欠款,并作出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真实财产信息,以使判决尽早得到执行。
航空港区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加大对执行过程中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拒不履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并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律小贴士:《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