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淮滨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失信人王某某最终自食恶果,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5年4月13日,淮滨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何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6月4日该院依法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某某十日内支付何某某借款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四倍支付利息;如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50元由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按期履行判决生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7日,何某某向淮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期间王某某通过其弟履行了3000元,后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名下有挂靠在安徽省阜阳市快捷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KH3079大型汽车一辆。2016年12月10日,淮滨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月12日,淮滨县公安局认为王某某的现有行为构不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将案卷退还本院。2017年4月,自诉人何某某向淮滨法院提交申请,指控王某某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请求该院依法惩处。
淮滨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不知道该案已立案执行的意见,经查,淮滨法院立案执行后,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由其弟王某刚签收,王某刚并替其履行了3000元,对此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也予以认可,因此对该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王某某没有履行能力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名下有挂靠在安徽省阜阳市快捷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KH3079大型汽车一辆,该挂靠协议注明该车车主系王某某,因此对该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淮滨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