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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区法院:巧用执行手段 破解骨头案

  发布时间:2017-06-26 11:36:48


    李某和赵某二人本来是很好的亲属关系。2010年左右,二人口头达成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以赵某的名义与鹤壁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为鹤壁市某公司承建两处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结束,因为工程款的分配问题,李某和赵某二人产生纠纷,矛盾不可调和,李某诉至法院,经山城区法院、鹤壁市中院判决,赵某应于判决生效后给付李某工程款20余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山城区法院执行局的干警多次查询赵某名下的财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 李某、赵某二人矛盾较深,又不能达成和解,案件陷入僵局。

    如何使该类案件盘活,最大限度的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摆在了山城区法院执行法官们的面前。在“夏季雷霆”执行活动中,院领导要求每个执行团队都进行逐案排查,将此类案件集中研讨,共商对策,制定执行方案。后经执行人员深入调查走访,发现赵某在某公司有到期债权尚未领取。执行干警立即向第三人下发到期债权执行手续,经过多次协调,第三人将20万元直接打到了山城区法院执行款账户上。6月19日,李某从山城区法院领到执行款后对执行干警连声感谢:“打官司的时候,赵某把财产转移完了,我对这个钱都不抱希望了,没想到法院还能给我把钱执行回来,太感谢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山城区法院巧用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手段,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这起“骨头案”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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