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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头牛这么便宜? 买了就犯法

  发布时间:2017-06-26 10:05:23


    “你说干点啥不好,被打击处理过了却仍然是死性不改,这回又栽到了同一类事情上,这可是典型的知法犯法啊!”段某的朋友在旁听案件庭审后,很有一种恨铁不成钢的味道。这是近日出现在鲁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案件后的情景。原来呀,曾经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8年被法院判过刑的段某,又重操就业干起了老本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的一天凌晨,叶县常村乡赵某某伙同周某、李某、陈某(三人均因盗窃罪已判刑)在鲁山县张店乡某村牛某家中盗得耕牛一头。之后,赵某某与被告人段某联系销赃,段 某在明知耕牛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及时报警揭发,却仍以低价购买。

    鲁山县法院认为,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结合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判决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中段 某在法定期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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