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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打群架 致一人死亡

  发布时间:2017-06-23 15:30:00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郑某(女)系某中学在校学生,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相约在校外打架。XX年1月5日晚19时许,张某直接联系同学及好友,同学及好友又联系他人,共2所中学、1所小学、1所大专院校学生及辍学人员约四五十人,到达约定地点,与郑某打架、助威或围观。期间,张某与其好友肖某先殴打郑某。双方停止后,被告人李某又以郑某在电话中辱骂自己为由,将郑某踹倒,并与被告人刘某、周某、杨某等人,分别持钢管、甩棍等工具,采取拳打脚踢等手段共同殴打郑某,致郑某身体十几处皮下出血,头部外伤引起颅脑损伤死亡。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周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四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李某、刘某、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刘某、周某、杨某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五年、四年。

【教育意义】

    这是一起恶性的校园暴力案件。张某与郑某因琐事相约到校外打架,郑某被他人殴打致死。本案的突出特点有四个:一是张某一方参与殴打、助威、围观者多达四五十人;二是案发当晚现场人员绝大多数是学生,且含盖小学、中学、大专院校4所学校;三是4被告人在围殴中使用了危害性较大的器械;四是造成了郑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综合以上四点,此案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危害极大。尤其是被害人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被告人父母望子成龙却成了水中捞月。

【启示】

    一是青少年要从小养成学法的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全体公民学习法律、了解法律,逐步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习惯。青少年时期是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成长期,只有从小接受法治教育,既学习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又学习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才能逐步养成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的法律意识,才能成为实现上述目标的法治人才。本案涉及的被告人和其他参与人均非如此。在他们的思维中,既没有法律,也没有法治。他们不学法、不懂法,缺乏法治观念,最终只能走上无知无畏的道路。希望青少年汲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二是青少年要从小养成守法的意识。法律是用来约束人的思想、规范人的言行的。在法治社会,不应有不受约束的思想,也不应有不受规范的行为。青少年要成为国家建设的栋梁,必须遵守法律,不侵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甚至严厉惩罚。本案被告人的年龄均在15至17岁之间,依据他们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持钢管、甩棍等硬质钝器打击他人身体,会造成损害他人健康的严重后果,却仍然持械围殴被害人,致人死亡。这是一种明显不遵守法律的行为,人民法院对4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既是对他们的惩罚和挽救,也是对其他青少年的警示和教育。

    三是青少年要从小养成用法的意识。法律是维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同侵害行为做斗争。本案中,在郑某被多人围殴之初,如果现场围观人员及时打电话报警,就不会发生郑某被数番殴打,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毕竟,打人者和被打者都还是孩子,而且是同学,围观者中很多人认识被害人。可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缺乏用法的意识,最终酿成了悲剧。因此,青少年不仅要学法、守法,而且要用法,把运用法律融入自己和同学的生活、学习当中。只有养成了用法意识,才能使自己更加安全、更有保障。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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