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曹某与被告孔某(女)、严某、金某均系某职业中专在校学生,孔某与同校女生孙某、申某曾发生过纠纷。上述6人年龄均在15-16岁之间。XX年9月19日中午,被告孔某以当面道歉为名, 约同校女生孙某、申某到某花园见面,并联系严某、金某、郭某、张某(女)等人一同前往。原告曹某得知后,遂联系卢某、赵某、钱某等人与孙某、申某同赴某花园。双方见面后,孙某、申某被孔某联系的女性人员张某等人殴打,原告曹某及卢某、赵某被孔某联系的男性人员严某、金某、郭某殴打,致曹某损伤,经鉴定未构成轻伤,曹某因此遭受经济损失12082﹒39元。除案发后郭某主动赔偿2500元外,还有9582.39没有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孔某(女)、严某、金某因琐事相互纠集,以不同方式参与群殴,导致原告曹某受伤,三人应根据各自的作用和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赔偿责任。原告曹某在知晓打群架的暗示后,积极参与其中,推波助澜,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当事人各方在事件中的作用和过错程度,依法判决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各赔偿原告25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余款2082.39元由原告曹某自行负担。
【教育意义】
这是一起由校园暴力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当事双方均系在校学生,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各自纠集同校学生及社会闲散人员到校外互殴,导致曹某受伤,双方人员多达数十人。同学之间的纠纷本可以在校内解决,最终却演变为学生与社会人员共同参与的群殴,性质和后果令人震惊。双方均是花季少年,本应在校认真学习一技之能,为将来踏入社会创造条件,却因琐事动辄聚众斗殴,逞凶斗狠,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在该起诉讼中,虽然当事双方只有4人,且所有参与人员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它折射出来的青少年教育问题不容忽视。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一是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至关重要。道德是一定社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来评价,靠人的内心自觉来维护,进而产生强大的道德内化作用。青少年是人的一生中最为关键的时期。接受良好的道德教育,就能够认识到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就能够养成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就能够选择正确的生活道路和行为方式。否则,就可能像本案众多参与人一样,不论纠集者还是被纠集者,均思想没有标准、行为没有规范,滥用武力,害人害己。
二是加强青少年理想教育至关重要。人的一生总有追求,追求的理想不同,人生的价值自然也不同。高尚远大的理想使人积极进取,奋发有为,最终能够成就一个人。低级趣味的理想使人消沉坠落,无所事事,最终只能招致毁灭。上述曹某等人的行为与其学生身份明显不符,与国家对青少年的期望明显不符。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和中坚力量。青少年只有从小接受高尚远大的理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把自己的一生与国家富强、民族兴旺紧密联系起来,把个人奋斗深深融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百年梦想之中,才能知识富足、精神强大;才能不断积聚和释放正能量,专注于有意义的事情,远离不文明行为;才能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中更好成长、更快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三是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至关重要。建设法治社会是党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之一,而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全体公民在工作、生活、学习中自觉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切实使法在全社会发挥总调节、总规范的作用。青少年时期是性格养成时期,是学习和积累知识的最佳时期。全社会应当高度关注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使他们从小感知法律、认识法律,逐步培育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断提高法治素养,知道用法律规范言行,懂得用法治精神涵养人生,努力成为一个德法并重、情理兼修的好青年。避免再犯本案当事人遇事不冷静、处事不用法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