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上看,与其他的公司并无两样,其实却是“挂着羊头卖狗肉”的制毒工厂。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对周某等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一案作出判决,也给抱着侥幸心理意欲犯罪的人敲响了警钟,“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2016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蔡某与江苏省盐城市居民鲁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与被告人李某达成协议,以每年40万的价格,租赁李某位于鲁山县张良镇某生化有限公司厂房设备,用于非法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生产过程中,由被告人王某负责技术指导,被告人李某负责购买用于生产所需要的盐酸、甲苯等原材料。
至案发,四人在平顶山市张良某生化有限公司,多次非法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共计231.5千克。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等四人结伙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邻氯苯基环戊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周某、王某、蔡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不仅为周祥等人购买用于生产制毒物品所需要的盐酸、甲苯等原材料,而且还为周某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提供场地,负责厂内设备改造、工人招募等,属共犯。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依法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周某等四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七年,并处五万至两万元罚金。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被告人以合法的公司经营为掩护,却干起了与毒品有关的害人害己非法勾当,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