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博爱县农村的陈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法院判决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义务,当博爱县人民法院发现其上班开着工资也不还债,准备收集证据按照拒执犯罪走程序时,陈某赶紧来到法院,立即履行了法律义务。
2014年4月19日21时30分许,陈某驾驶他人的一辆小型客车在县城滨河路福生巷路口,将一农村70多岁的刘老太太撞倒,致老太太受伤住医院治疗。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后刘老太太住院治疗42天,支付医疗费用39119.06元。陈某在事故发生后支付医疗费10000元。后陈老太太将陈某和车辆拥有者原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80039.12元。2015年6月17日,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了判决;一、判决被告陈某、原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刘老太太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6951.4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5226.48元,计款37177.96元;二、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在余款32957.06元基础上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刘老太太23069.94元,扣除事故发生后被告方支付原告的10000元,应赔偿原告刘老太太13069.94元。
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通知书下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在石油公司加油站工作,并调取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情况,准备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时,被执行人于年6月19日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