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有债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无能力清偿,眼下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我能否申请代位执行?
孙继红
孙继红你好:
代位执行,是指负有偿还被执行人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债务的一种执行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代位执行的成立要件是。
(1)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存在;(2)被执行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3)代位执行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 (4)代位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并制作了履行通知书送达给第三人;(5)第三人对代位履行债务必须没有异议;(6)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7)代位执行必须发生在债务执行期间,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有可能发生代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