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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酒后与保安起冲突 故意伤害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7-06-06 11:40:05


    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业主酒后与保安起冲突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时判令被告人乔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某、刘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8435.75元。

     2016年1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乔某酒后乘坐出租车至平顶山市湛南路西苑小区北门西入口处准备回家,此时西入口大门刚刚锁闭,乔某遂下车从北门东侧入口进入小区,进去后边往西走边向小区保安提出西大门上锁后要留个口能过人,走到西苑烟酒店门外时与该小区物业经理刘某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乔某猛然上前挥拳打向刘某前胸,致刘某突然仰面倒在地上(头枕部着地),乔某又朝刘某腹部踢了几脚后离开,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于2016年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刘某符合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其生前头部外伤在其死亡发生中起诱发作用,其所患高血压及冠心病在其死亡发生中起辅助作用。被害人刘某共住院8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某、刘某某依照法律规定,可获得丧葬费21335元、医疗费44884.59元、护理费1336.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80元,共计68435.7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乔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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