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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他人财物 虽未得手也获刑

  发布时间:2017-06-05 15:22:17


    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入户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携带开锁工具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一院内寻找作案目标,后打开1号楼2单元4楼西户被害人杨某家的门锁进入屋内,在翻找财物过程中其手指受伤,遂用杨某家中的一条床单包住手指离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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