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务某签订沙场转让协议,转让价为306000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被告务某向原告李某支付100000元,剩余206000元于2015年春节后全部付清。务某经营沙场期间,该沙场因当地政策因素停工,务某便以此为由没有按照约定向李某支付余款。李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务某支付被告李某206000元。一审后,务某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月3日,执行人员向务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通知该案已立案执行,要求务某尽快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务某不但迟迟不予履行还款义务,还和执行人员玩起了“躲猫猫”。
5月24日,执行人员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电话,得知务某出现在庙街乡某村庄附近后,迅速带上法警一行六人奔赴现场。当执行人员赶到执行现场时,双方当事人正在激烈的争执,且互有动手。见此情景,执行人员迅速上前阻止并极力劝说。待双方冷静下来后,执行人员向务某释法明理,并告知他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最终务某配合执行,体检后被送往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