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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购烟叶 非法经营获刑

  发布时间:2017-06-01 16:10:25


    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非法经营案,私自收购烟叶,被告人李某等11人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

    2016年1月初,郏县长桥镇被告人李某、黄某等七人预谋合伙贩卖烟叶从中牟利,并商定了各自分工和利益均分。后黄某给李某7万元钱,由李某通过襄城县丁营乡屈某从河北收购一车重约10吨的烟叶,存放于郏县聂某看管的粮库内。2016年1月13日,黄某、刘某共同出资2.5万元与李某等四人驾车来到湖北南漳县,通过当地烟农杜某(另案处理)联系,从该县收购约11吨的烟叶,并雇佣一辆大卡车将这些烟叶拉回郏县卸到聂某看管的粮库内。后李某通过屈某与吉林省柳河镇的苏某联系收购烟叶,三人根据苏某提供的烟叶样品约定价格为每斤5元。2016年1月24日,苏某雇佣被告人孙某驾驶解放牌大卡车将其花费5万元收购的一车重约10吨的烟叶从吉林省柳河镇运至郏县粮库,苏某付孙某运费1.1万元,后在卸烟过程中因李某嫌烟叶质量差停止卸货,双方在商量价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郏县烟草专卖局从该粮库内当场查获烟叶37.36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李某、黄某等11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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