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朋友有一桩案子,己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两年,案款没有得到,权益没有实现,法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朋友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朋友一听说案件“终结”了,思想上接受不了,请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不是一终了之,终结执行了,案件永远没希望了?
麻君
麻君同志: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一终了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有区别的,并非一会事。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自2009年3月19日,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文件,首次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结案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2015〕5号文件第519条并将其确立为一种新的结案方式。具体规定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虽穷尽了相应执行措施,所有的执行手段和方法后,仍然无法使得案件全部执结,执行程序暂时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人民法院便裁定本次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终本”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以恢复执行程序,而且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