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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构成犯罪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7-04-26 14:48:39


    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义务而不履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名下两套房产过户给儿子,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近日,被告人卢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三门峡湖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孙某诉卢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滨区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判决卢某支付孙某51669.33元。卢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判决维持原判决内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卢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湖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滨区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向卢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6年9月18日前履行判决义务,但被告人卢某仍拒不履行,此后被司法拘留15日。卢某在其与孙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在湖滨区法院审理期间,于2016年2月24日将其名下的两套房产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儿子,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诉讼期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其名下两套房产过户给其儿子,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根据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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