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法官,真是谢谢你们呀,要不是你们及时向第三人下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多次协调,我也不会在规定时间内拿到885.5万元的执行款!” 4月20日上午,郏县法院执行局赵法官接到申请人陈某某的电话。
事情是这样的,2013年6月,马某某与陈某某协商,将某项目承包给陈某某施工,工程完成后,马某某拖欠陈某某工程款450万元拒不支付。2014年6月,陈某某将自己的工程设备卖给马某某,马某某出具欠条,写明欠陈某某设备款560万元,但该设备款马某某至今仍未支付。无奈之下,陈某某分别以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马某某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分别支付陈某某工程款450万元、设备款56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到后,马某某仍未支付。经陈某某多次催要,马某某均以无财产可支付为由拒绝支付。于是,陈某某向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官经过认真阅卷、多方协调,惊喜地发现被执行人马某某还享有两个到期债权,债务人共需向马某某支付款项885.5万元,但该债务至今未履行。原来,马某某与上海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赵某某因股权转让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上海某公司向马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556.4万元、河南某有限公司向马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29.1万元,并按照规定日期支付利息,且赵某某对上述两项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均未履行义务。
掌握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立即展开调查。但是,经调查发现上海某有限公司和河南某有限公司已不存在,这让本已豁然开朗的案情陷入了僵局。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不气馁、不放弃,立即对被执行人马某某作思想工作。经过努力,法官了解到债务人赵某某才是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于是顺利找到赵某某并向他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赵某某表示愿意履行债务,并希望法院可以多宽限几日。经过法官的多次协调努力,赵某某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将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郏县法院执行局赵法官说:“这次执行高效、快速,出乎执行干警和申请人的意料。为了该案件的顺利执结,我们一方面对被执行人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制定执行方案和措施,及时向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发出《冻结到期债权执行裁定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经过执行干警多次奔波努力,终于使第三人主动支付了执行款。”拿到执行款后的陈某某,对法官的高效执行表示感谢,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