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突破性进展,坚决打赢“执行难”攻坚战,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开展百日执行大会战活动。执行干警们筑牢作战思想,一心为民,于2017年4月12日,成功的执结了2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某小吃店系在洛阳市工商局涧西分局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孙某,经营类别为餐饮类。自2015年3月13日、4月1日起,原告马某、杨某分别向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某小吃店提供面条、海碧牌汽水、。至2015年7月27日、9月14日、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某小吃店共计拖欠原告马某货款3279元、杨某面条76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杨某向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某小吃店提供面条、海碧牌汽水,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马某、杨某作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其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某小吃店作为买受人应按约定支付价款,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某小吃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某小吃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支付货款3279元,杨某支付货款768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判决生效后,洛阳市涧西区某小吃店未能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某、杨某分别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执行案款得到及时兑现,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告知被执行人不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法律后果,并迅速采取网络查控和实地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措施,立即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起初小吃店业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躲避不见,通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被执行人认识到拒不执行将带来的法律制裁后果,并积极筹款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马某、杨某终领到了执行款,至此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