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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14年未过户 原房主“索赔”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17-04-13 15:16:54


    14年前买房付清了房款,因政策原因未办理房产证,后条件达成可以办证时,原房主却提出因未及时办理过户而“索赔”经济损失,近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该起买卖合同案件,判令原房主李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3年11月,毛某花费32000元购买了李某所有的位于卫东区平煤八矿家属院一套房屋。2003年11月19日,毛某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双方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当天,李某将该房屋交付毛某居住使用,由于当时该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双方口头约定办证后可随时过户。

    2004年2月12日,李某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契约等房屋有关手续交付给毛某。后毛某要求李某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时,双方产生纠纷。

    庭审中,原房主李某表示,案件所涉房屋为平煤集团过渡成本价房,该房屋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后就交付给了毛某,但毛某一直没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在2015年10月才提到办理过户一事。因毛某未及时提出办理房屋过户,造成他无法再在单位分房,购房也受到影响,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庭上,李某提出,如果毛某愿意继续购买该房屋,应付给其经济损失费30000元,他可以随时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毛某依约交付了房款,并从支付房款起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李某在交付房屋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协助毛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依法予以支持。毛某要求李某支付30000元后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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