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出头,要回欠款本应是助人为乐的好事,但是如果采取了非法手段,比如像本案的被告人李某那样,非法拘禁他人,不但不能帮助朋友要回欠款,还可能因此触犯法律,引来牢狱之灾,这真是得不偿失啊!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此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事情是这样的,2014年11月份,鲁山县居民郭某因和鲁山县城关镇某街道男青年铁某存在债务,铁某向郭某多次索要未果,即纠结李某与赵某等人,于2015年3月下旬先后多次将郭某拘禁在鲁山县某宾馆,并对郭某进行了殴打,逼迫其归还欠款。2015年3月底,公安机关接到郭某亲属报案后,在鲁山县某宾馆将郭某解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损伤属轻微伤。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为帮助他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致被害人郭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李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