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0日,在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姚某某撤离鹤壁市某公司厂区,将租赁的厂房、土地交付给某公司,某公司将35万元赔偿款支付给姚某某,这起近两年的矛盾纠纷终于“和平”解决。
2015年8月份,姚某某租赁某公司闲置的厂房,欲改建成芙蓉小镇景观酒店,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租期10年的租赁合同,每年租金40万元,姚某某按约定先支付了首年租金18万元后开始施工建设。一个月后,因没有将工业用地变更成商业用地,不符合建设规划,酒店施工被有关主管部门叫停,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姚某某与某公司因此发生纠纷,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姚某某向淇滨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某公司也提起赔偿损失的反诉,并要求姚某某将厂房恢复原状,撤离厂区。淇滨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姚某某将厂房恢复原状,交付给某公司,某公司退回18万元租金,并赔偿姚某某损失45万元。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双方即发生言语冲突,调解时也发生激烈的争吵,对谁应承担在工业用地上建设商业性质景观酒店的损失问题,双方也各执一词。姚某某称某公司明确承诺可以建设景观酒店,并称周围就是这样建的,必要时可以协调关系。某公司对此不认可,称只是对外租赁厂房,至于能否建设酒店是姚某某的事。二审合议庭审查发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规范,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含糊不清,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合议庭经走访调查、认真合议认为,姚某某与某公司作为从事商业经营的人员,应当了解国家相应规定,对租赁厂房的土地性质及工业土地上不允许从事商业经营应当是明知,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厂房租赁带来的损失。在损失数额确定问题上,合议庭调查询问了酒店设计人员、具体施工人员,还详细了解了工程款项的支付情况,并进行了详细认真的现场勘查。看到厂房闲置、凌乱,合议庭感到很是惋惜,同时也坚定了调解结案的决心。前期工作完成后,合议庭组织双方多次协商,当面、背靠背做工作,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做耐心的矛盾疏导。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达成协议,某公司一次性支付35万元赔偿款,姚某某三日内将厂房、土地交付给某公司,并撤离厂区。达成调解后,双方均如约履行,姚某某主动按期撤离厂区,一起相持近两年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
本案审理执行一步完成,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充分体现了鹤壁中院倡导的“加强审执联动提高裁判履行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姚某某和某公司对合议庭的耐心解释和调处工作表示真诚的感谢:“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我们感到了你们法官的公正,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