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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惹祸端 拒不履行触刑律

  发布时间:2017-03-29 16:03:24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本应当互帮互助,但是沈丘县某乡镇的两户人家却因公共道路上设置障碍物引发纠纷,对簿公堂。

    2016年6月3日,李某甲诉李某乙相邻权纠纷一案,经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李某乙拆除搭建在公共道路上的门楼及围墙。判决生效后,李某乙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双方矛盾激化。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约谈李某甲、李某乙,对其二人做和解工作,但被执行人李某乙态度顽固,拒不履行。2016年12月21日,沈丘县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乙实施了司法拘留。

    2016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李某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乙拒不执行罪。开庭前夕,被执行人李某乙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表示愿意拆除门楼及围墙。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乙取得了自诉人李某甲的谅解。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执行人李某乙作为义务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被执行人李某乙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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