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焦作山阳区法院亮剑公职“老赖”

  发布时间:2017-03-27 09:34:36


    3月21日上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将正在某镇政府会议室开会的被执行人刘某带上警车。

    被执行人刘某系某镇政府公职人员,2016年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原告郭某一纸诉状诉至山阳区法院。经调解,山阳区法院于2016年7月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刘某分三月还清所欠郭某本金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刘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原告郭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山阳区法院执行干警先后6次电话通知其本人到法院配合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某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依旧置若罔闻。期间,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237811081****的账户有多笔大额往来流水,但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

    被执行人刘某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山阳区法院决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凯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