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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增加抚养费 法官倾情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7-03-10 14:57:21


    3月6日,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2002年12月,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一。2004年12月,因夫妻感情破裂,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依法判令王某与刘某离婚,婚生女王一由王某抚养,刘某支付子女抚养费。2016年11月,王某以王一的名义再次诉至法院称,随着生活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刘某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已无法满足王一的正常需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某增加子女抚养费。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查阅案卷了解基本案情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双方当事人达成基本调解意见,由刘某增加10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并约定次日履行。当刘某将子女抚养费送至法庭准备依约履行时,王某突然反悔,认为增加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少,不同意原来的调解意见。承办法官征询刘某的意见,是否能适当增加子女抚养费,刘某表示坚决不同意。承办法官再次向王某及刘某释明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以及生活、消费水平提高的客观情况,一切为了子女健康成长的主观愿望,从法律、亲情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劝导,最终,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主动达成由刘某向王一支付子女抚养费15 000元的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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