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12月1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妻子偿还苏某某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2016年1月21日,扶沟县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于1月26日向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在扶沟县法院的调解下,被告人王某某仅偿还了苏某某1.3万元。2016年5、6月份,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王某某将20余万元卖猪款用于个人建房,且将其妻子交予他让偿还苏某某的另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8月1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在对其多次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在执行人员反复劝导下,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履行。
扶沟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