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两罪都是以“危险”二字居首到底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17-02-28 09:18:24


    编辑同志,我有一朋友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三人死亡,事发后,有的说他是犯了危险驾驶罪,有的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都是以“危险”二字居首,到底有何区别?

                                                                                    林方

    林方同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醉驾,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存在着潜在的威胁,损人不利己,危害极大。每年因醉驾伤害了多少个无辜的个人和家庭。醉驾,已经不单单是一种不文明的个人行为,而演变成为一种危害公共利益的社会行为。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大公害。因此,社会公众强烈要求国家提供足够安全措施来保证人们的出行安全。以保障人们财产、健康、生命,甚至呼吁国家动用刑罚来遏制日益严重的危险驾驶导致的交通肇事行为。将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顺应了民意,深刻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的诉求,彰显了保护民生的立法精神。危险驾驶罪的入刑,可以让更多人知道危险驾驶的危害性,对减少危险驾驶行为是有益的,将会对交通安全犯罪有很好的警示和预防的积极作用。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为刑法分则第二章中的罪名,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在性质上同属于危险犯。为此.两罪都是以“危险”二字居首。但交通肇事的“危险”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两者是有区别的。

    一、危险驾驶罪及其构成要件

    1、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与罚金。该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认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仅涵盖两种行为,一个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此行为要求追逐竞驶外还要求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酒驾驶,驾驶人员在驾驶机动车时只要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即属醉酒驾驶, 构成本罪。这里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其构成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它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两罪之间的区别七不同

    1、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则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

    2、客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两种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3、侵犯的客体不同。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安全。即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在交通过程中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从客体的侵犯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更广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和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预料和控制,其行为的危险及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同等的危险性、破坏性。

    4、 在犯罪情节要求上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犯罪情节上的要求,而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是情节犯。

    5、后果要求不同。危险驾驶罪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属危险犯、行为犯、情节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有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时才定罪,属结果犯。

    6、量刑幅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是一种较轻的犯罪。

    7危险主动性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明显的“加害性”。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虽然很难控制和预料,但行为人能够控制自身的安全。而危险驾驶行为一般不具有这种“加害性”特征,它的危险性来自行为本身而不是“加害性”。 在追逐竞驶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状态下,自身也置于危险之中,不仅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无法掌控,对自己的安全也无法控制,属于在侥幸心理下危险驾驶行为。有些人虽然追逐竞驶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但不具有加害的主动性,造成人员伤亡后,主动报警,积极施救。

    四、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为刑法分则第二章中的罪名,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且性质上同属于危险犯,但交通肇事的“危险”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在程度上有区别。要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要弄清楚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一般认为,“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换言之,只有当醉驾行为造成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相当,且行为人对重大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时,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若醉驾行为只是造成一般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就只能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也刑罚”, 一切犯罪都以行为为支撑,一切定罪量刑活动都离不开对犯罪行为的考量。行为人酒后驾车行为违犯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果达到醉酒驾车的标准,则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但醉酒驾车的行为不一定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当醉驾的行为同时存在具体的公共危险时,以其他危险方法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广度与程度的,才能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罪名的正确认定有利于刑罚的及时实施,只有定罪正确,才能恰当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执行相应的刑罚,实现罪责刑的平衡,彰显法律的正义,正如贝卡利亚所言:“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正确定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心理免受漫长司法诉讼程序的折磨,可以保持社会的稳定,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责任编辑:张凯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