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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心理不可有 躲避三年终被抓

  发布时间:2017-02-15 17:44:02


    2013年,被告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将原告郭某某撞伤,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法院做出调解:一、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赔偿原告38000元,其中2013年6月30日之前支付15000元;2013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13000元,二、若被告未在期限之前履行完毕赔偿金额变更为40000元。由于被告迟迟未履行义务,原告郭某某遂于2013年8月到吉利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某。

    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张某某与申请人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3年10月8日支付了3000元,之后被执行人张某某一直对申请人和法院执行人员避而不见。经过查询,法院将其工资卡冻结,并扣划了3500元。历时三年,吉利法院执行干警在凌晨、中午、夜晚均到其家中及工作单位对其进行围追堵截,但一直未找到其人,后终于在2017年元宵节之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在一个小饭店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先是藏到饭店门后,然后又否认是被执行人张某某本人,但最终抵不过执行局全体干警的强硬态度,被带回法院。经过执行干警的劝说以及迫于拒执罪的压力,最终将全部剩余执行款交到申请人郭某某手中,该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该是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应当勇于承担,抱着躲避在外可以不还款的侥幸心理,也许可以躲得过一时,但终有被抓获的一天甚至身陷囹圄,并且应履行的义务还要履行。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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