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入刑以来,有关该犯罪的量刑规范化缺少实施细则,在司法实践中易造成量刑适用不规范现象产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以2015年1月1日以来该院审结生效的84件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量刑为基础开展调研,就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量刑规范化提出建议。
一、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量刑的统计分析
1.量刑起点较轻,拘役实体刑适用较少。84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判处拘役实体刑的仅为13件,且均为判处拘役三个月及以下,判处拘役实体刑3个月的有4件,判处拘役实体刑为2个月的有9件,判处拘役实体刑为三个月以上的为零。
2.罚金适用数额不均衡,且普遍相对较低。84件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中,判处罚金为1000元的有26件,判处罚金为2000元有31件,判处罚金为3000元有20件,判处罚金为4000元的有1件,判处罚金为5000元有2件,判处罚金6000元到9000元的为0件,判处罚金10万元的有1件。
3.判处拘役缓期执行的适用比例偏高,缓刑期限较短。84件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判处拘役实体刑的有13件,所占比例为15.47%,判处缓刑的有68件,所占比例为80.95%,免刑3件。判处拘役两个月适用缓期执刑的有42件,所占比例为50%。由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量刑不规范对司法实践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和考验,在司法实践中把握不好极易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二、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量刑规范化的建议
1.建立规范化的量刑体系。一是建立醉酒驾驶的再犯制度。建议对于酒精含量只要达到80mg/100ml公安部门就要建立个人档案电子信息,对于第二次出现醉酒型驾驶就视为醉酒驾驶的“再犯”,就要加强打击力度,加大量刑幅度。二是建立酒精含量的量刑梯度。危险驾驶人醉酒驾驶的控制能力可作为酌定情节来考虑。酒精含量不仅仅是定罪依据,更重要的是量刑情节。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00mg/100ml的拘役1个月;以后酒精含量每增加25 mg/100ml 可增加量刑半个月;酒精含量在300 mg/100ml以上的建议判处实体刑拘役,起点为5个月到6个月。确定基准刑后,在具体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三是道路情节的考量。道路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空间和环境因素,属于犯罪的客观要素。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也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在广场、大型社区、大学校园、大型厂矿等场所驾驶机动车的,也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的道路交通状况,包括人流量大小、车辆的多少等也是影响肇事后果的重要因素。四是车辆状况的考量。对于车辆应该从车辆的类型、车辆的用途、车辆安全状况等方面进行考量。从车辆的类型来看是摩托车、小轿车、客车还是货车等;从车辆的用途来看是公用还是私用,是营运还是非营运,是特殊用途的车辆还是具有公益性质具有道路通行优先权的校车、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从车辆安全状况看,像车辆是否年检,有无牌照,是否过报废期等。五是民事赔偿在量刑情节中的考量。民事赔偿是否到位应作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的一个参考,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如被告人履行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可作为其减轻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是其真诚悔罪的一种表现,量刑时应酌情处罚。六是罚金适用的幅度。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适用罚金刑幅度要均衡,同时罚金的数额要与刑期相关联。考虑到本罪不是获利型犯罪,在结合犯罪后果、犯罪情节、被告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建议以1000元为起点,一般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对于罚金的适用要根据是否造成财产毁损,民事赔偿是否到位足额等进行综合把握和权衡。对于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和财产毁损的要少用、慎用罚金刑。
2.提高实体刑适用比例。免于刑事处罚和缓刑都是针对被告人驾驶行为情节较轻的情形。情节较轻意味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真诚悔罪、民事赔偿到位、能够取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对于社区矫正能够予以接受的可适用缓刑。对于该类犯罪要严格限制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一是缓刑的标准。行为人同时具备以下情节,可以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未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交通事故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驾驶资格的案件。二是免刑的标准。行为人具备以下情节,可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内,无发生交通事故,积极配合调查,紧急避险或者紧急救助他人,或者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三是不得适用缓刑免刑的标准。在人流量比较大的商业区或者聚集区;造成一人轻伤;驾驶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无证驾驶,或者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拒不配合调查,或者逃逸的;再次酒驾被查的;如果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内,在人车稀少的时间段内和道路较短、无事故发生风险较低的,情节不严重的初犯、偶犯,也可适用缓刑免刑。
3.建立法律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制度。对于一些不需要判处缓刑、免刑的案件也要注意缓刑免刑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限期禁驾、限驾车型处理外,还可以进行行政拘留。(课题组成员:郑镇林 刘学武 霍精锐 裴国刚)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7-2-16 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