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鼓楼】门诊收入不如实入账

收费员贪污41.9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2-14 14:52:59


    本报讯  医院门诊收费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到的现金不如实入账,两年侵吞公款419362.6元。日前,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张某在担任开封市某医院财务科门诊收费员期间,利用其负责收取医院门诊治疗费和医药费的工作便利,采取隐瞒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419362.6元据为己有。2016年7月27日,医院对门诊收费人员的账款交纳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核中发现张某所交票根号不连接,要求张某打印当日总报表,眼见事情败露,下午张某就向单位主动说明其有漏账的事实。随后张某的父亲将赃款全部退还给医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419362.6元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本案中,结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被告人张某向医院主动投案并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证据和上述有关自首认定的意见,张某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张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能积极地将所有的赃款退还给医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7-2-11 3版 刘  洋  田景琰

责任编辑:张凯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