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个提高案件质效的新举措向社会公众发布。党组书记、院长赵耀武主持,并对诉前司法鉴定实施措施细则、实施民事诉讼调查令进行解读,党组成员、立案庭庭长戴中周就实施的新举措起草过程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对于推行的司法鉴定实施细则,赵耀武院长对此举措有哪些优势时说,推行诉前司法鉴定有助于钝化社会矛盾。可以确定诉讼标的额,防止原告提出过高诉讼主张。诉前鉴定结果对原告确定诉讼标的额具有很大的影响,原告知道,无依据地抬高诉讼标的额对其胜诉是没有作用的,反而导致要交纳较高的诉讼费。根据诉前鉴定结论,原告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合理的确定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有了诉前鉴定结论,组织诉前调解的法官可以根据鉴定结论计算相关赔偿数额,再根据赔偿数额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法官主持调解的底气足了,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容易接受这样有依据的调解结果。
诉前司法鉴定与自行委托的诉前鉴定相比,更能保障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现象也不鲜见。但有一部分自行鉴定的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却是伪造的,被对方当事人发现后矛盾进一步加剧。而诉前司法鉴定,法院工作人员对鉴定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并有民事诉讼法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更能够保障鉴定材料本身的真实性,从而有利于在不扩大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基础上更好地化解矛盾。
诉前司法鉴定有助于优化司法质效。由于鉴定在诉讼之前完成,这部分案件诉讼中就不需要鉴定,减少了案件在诉讼中的流转,避免了提交鉴定申请、通知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办理审限扣除手续等大量繁琐的程序性事务,从而大大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诉前鉴定推广以后,当事人知道法院可以组织诉前鉴定,就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诉前鉴定,并约定以法院组织的鉴定结论为准,直接作为证据采用,从而避免鉴定结论之间相互矛盾,也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在诉前鉴定过程中,鉴定部门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传达调解理念,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诉前调解,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诉中调解,增加了调解工作的强度,提高了调解成功率。
对于这次实施的诉前司法鉴定细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表明看来,好像仅仅是将审中司法鉴定的鉴定时间前移到起诉之前,但内涵却是能动司法、为民司法理念在司法鉴定中的具体运用,蕴含着诉讼经济和司法便民原则。
在对实施民事诉讼调查令的解读中,赵耀武院长首先对调查令进行界定,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涉案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
赵耀武院长在谈到其意义时说,推行调查令制度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诉讼需到一些国家机关或者企业调取证据时,这些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予提供。而通过法院签发调查令,大大提高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
推行调查令制度有利于杜绝法官先入为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一些法定的原因出现导致当事人无法收集证据时,法官会依职权或者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这样的方式会使法官提前接触证据,导致法官心证过早形成,法官居中裁判的中立性遭受质疑。而通过签发调查令的方式,由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则可以避免法官先入为主。
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知识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纠纷时,选择诉诸法律加以解决,导致法院案件大幅增长,而法官人数增长幅度远低于案件增长幅度,人案矛盾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在大部分案件中都亲自去调查取证,无疑会降低司法效率。通过推行调查令制度,在必要的时候借助律师这一法律职业群体来共同促进司法效能的发挥,根据实际情况将某些调查取证这一非绝对专属性权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律师行使,是司法职能的合理延伸,也是出于更高效发挥司法效能的需要。同时,推行调查令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的作,为律师调查取证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尊荣感,提升律师参与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性。
中国新闻网、大河报、河南法制报,洛阳日报、洛阳晚报、洛阳电视台等8家媒体及曹元遇等5名市政协委员、20多家律师事务所的40余名律师参加了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