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猛,一定程度上为企业融资带来新机遇与空间。然而,P2P跑路、担保融资公司倒闭等事件却时有发生,令投资人不寒而栗。根据河南省开封市两级法院统计,2016年前三季度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和集资诈骗案件27件,其中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1件(已审结),基层法院受理26件,已审结3件,未结23件。尉氏县人民法院在调研中发现,此类纠纷高发、多发多为非法集资类案件发案比较集中、涉案金额巨大、关系较为复杂、作案手法多变等原因导致。尉氏县法院在审理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发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为完善法律法规、多措并举,促使民间金融逐步规范化、法治化,该院及时向该县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尉法建〔2016〕第6号
尉氏县公安局:
近期,我院在审理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案件定性难。对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按照集资诈骗等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集资诈骗界限不十分明确,导致案件定性难。
二是法律适用难。从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来看,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定罪标准过低,又因其所设定的条件为选择关系,具备一项条件便可构成犯罪,导致罪名适用扩大。
三是调查取证难。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故意,表面上符合法律逻辑,但事实上收集证据难。
四是化解信访难。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情绪反应激烈,迫切希望政府追回损失,信访事件如影随形,给案件审判带来很大的压力和困难。
五是追赃退赃难。被告人因无法偿还到期本息而案发,并且被告人的不动产有的设定了担保物权,有的案发时早已转移财产,有的部分资金系用于支付高息,导致被告人可供执行财产锐减。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一是严格立案标准。不能将此罪名适用扩大化,应根据行为人的目的作为罪与非罪界定的标准。
二是保护正常民间融资行为。由于经济发展存在明显的地域不平衡现象,合理界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构罪数额底线,发挥刑法打击犯罪功能的同时,充分保护正常民间融资行为。
三是加强案件分析研判。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判断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发生犯意转化,应根据被告人是否存在集资后有挥霍行为,被告人初期还款状况与后续还款状况等表现来判断。
四是妥善化解信访压力。正确处理好依法办案与涉诉信访的关系,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应在政法委牵头下协调公、检、法及相关信访部门做好被害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五是加大追赃退赔力度。非法集资案件中赔赃款问题直接关系社会效果,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决不能机械处理,多措并举,以充分调动退赃积极性。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并将反馈意见及时函告我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六日
【效果】
尉氏县公安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并给尉氏县法院回复如下:
一是提高案件质量。在办理案件中,积极协调各方关系,主动与司法机关、政府机构沟通,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同时不断提升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及时学习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方面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政策,将相关规定精神贯彻到办案全过程,保证案件高质量办理。
二是注重赃款追缴。将追赃查赃作为案件办理工作的重点,积极为被害群众挽回损失。制定完善关于资产追缴处置的办法,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案财产的追缴和兑付工作,维护受害群众利益。对于无法及时进行兑付的被害群众,主动做好安抚、疏导工作,取得被害群众的理解。
三是延伸侦查职能。对于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风险问题,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案件,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建议预警,及时采取对策。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以大数据技术为依托,加强协作交流、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不断强化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
四是强化舆论引导,法制宣传常态化。通过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的形式,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统媒介和积极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常态化的宣传攻势,通过提高社会群众防骗识骗能力,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根本上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产生。
五是加强分析研判。结合具体案件,深入研究分析,系统总结、梳理非法集资案典型形式和主要特征,并及时主动加强对各类网络平台信息的监控和排查,一旦发现相关线索,及时启动打非工作机制,力求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将受害人损失减至最低,保障群众合法利益。
六是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根据相关法律及意见,坚持统一办案标准,准确适用法律,明确非法集资案件处置环节的操作要求,明确细化赃款赃物的处理方法与标准,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种性质、同一类犯罪嫌疑人,贯彻依法严惩的方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震慑不法分子。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7-1-12 5版 戚振岭 黄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