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对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徐 哲
综治周刊:徐庭长,请您介绍一下河南高院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并推进全省环资审判工作的背景。
徐哲: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河南省委省政府当前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在去年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上,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提交了《运用法治手段推进雾霾治理工作的建议》的议案,郑重承诺,用足用好民事、行政、刑事、宣传等一切手段,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绿色美丽中原。河南法院系统迅速做出行动,在省高院专门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将环境资源案件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综治周刊:河南全省法院环资庭的受案范围是哪些呢?
徐哲:经过省高院党组讨论并决定,环资庭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对当前全省法院涉及环境资源类的民事、行政案件,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指导。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待时机成熟,对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案件实行归口管理,“三审合一”。
综治周刊:跟传统案件比起来,环资审判理念有何创新之处?
徐哲:环境资源审判理念最核心的部分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即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环资审判中尤其注重恢复性司法,体现的就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实践中的运用,其着重适用恢复原状这一责任承担方式。
适用恢复原状这一责任方式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被告首先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二是出现部分或全部无法原地原样恢复情形的,可以准许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为完善恢复原状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效果,一是会继续扩大修复主体的范围,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修复生态环境。二是探索建立对生态环境修复结果的监督机制,人民法院可以商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审查等。
综治周刊:如何解决在环资审判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技术和专业性难题?
徐哲:确实,环资审判工作刚刚起步,环资审判中会遇到很多诸如环境损害鉴定、恢复等专业性问题。而这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实践中反映最为强烈的就是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包括缺乏专业化的、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鉴定机构,没有规范的评估标准体系,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等。作为审判机关,我们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一是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二是对于应由原告负担的鉴定费用,人民法院还可以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定认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等款项中酌情予以支付;三是完善专家出庭发表意见的庭审程序等。
此外,省高院环资庭在加大对全省环资审判法官的技能培训,加强与相关环保行政部门的联动互助的同时,设立了“专家库”制度,作为我省环资审判的智囊团,有效解决环资审判中的技术和专业性难题。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7-1-8 5版 本报记者 冀天福 本报通讯员 董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