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伤害事故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校园伤害案件数量多。2012年以来,二七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32件,占涉及少年民事案件收案数14%。二是民事责任划分难。校园伤害案件因发生在校园内,校方通常要承担教育、管理不力的责任。如果侵害由他人引起,则侵害方要承担侵权责任,校方如果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各方责任的交织及每个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使得案件责任难以划分,造成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形,影响司法公信力。三是案件调解难度大。现在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父母难以接受孩子受到伤害的事实,对立情绪严重,加上各方对责任划分异议较大,导致案件进入法院后调解难度大,很多案件都以判决形式结案,且往往要经过二审,耗时长,当事人意见大。四是赔偿费用难以落实。学校经费全部来自财政拨款,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承担的部分,因财政没有专项预算使得校方应赔偿的部分无法按时到位。虽然国家引导如果侵害方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力承担赔偿款而使案件判决难以执行,导致案结而事不了,形成不稳定因素。
为依法妥善审理此类案件,二七区法院建议:一是利用法院建立的“一校一法官”制度,对学生、家长、老师和学校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减少事故发生。二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引导学生家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学生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年缴费少,大多数家庭可以承受,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及时且数额高,可使受到侵害的学生及时得到赔付,减轻学生家庭负担,有利于平息事态,妥善解决纠纷。三是加大校方责任险理赔数额。目前,郑州市教育管理部门已对中小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对发生在校园内校方应承担的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解决学校赔偿款不到位的难题。但需要提高赔付额度,推动纠纷及时快速解决。四是完善相关法律。目前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所依据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定于2002年,有些条款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建议对该办法予以修改完善,或制定新的有关法律,使之可操作性强,更符合现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