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睢县人民法院由党组成员、副院长邢成宇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某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纠纷案件,当庭判决:责令被告民权县某镇政府在60日内对原告高某与案外人高某某的土地纠纷作出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高某因与邻居案外人高某某发生边界纠纷,向被告某镇政府申请确权处理,被告于2016年7月31日受理后至今未作出土地确权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睢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镇政府依法享有作出土地确权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原告高某与案外人高某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后,申请被告确权,被告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原告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申请合法,被告应当履行法定职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