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在禹州成功执结白某诉陈某夫妇及三门峡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涉案标的188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家住禹州市的第三人王某提出执行异议,称湖滨区法院查封陈某夫妇位于禹州市的一套房屋,系其从夫妇二人处购买,已经入住,要求终止对查封房屋的执行措施,解除查封。湖滨区法院经审查发现王永某占有该房屋在该院查封后,房屋产权且仍登记在陈某夫妇名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其异议不能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裁定驳回了王永某的执行异议。随后多次向其及其家属发出执行裁定和腾房公告,限期腾房,王某及其家人均予拒绝。
12月20日,湖滨区法院执行局6名干警前往禹州欲将查封房屋强制腾出,禹州市法院派出警车和干警前往腾房现场协助。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遭到多名不明身份人员的百般阻挠,两地法院的干警一边冷静沉着应对,一边联系禹州市法院请求支援。禹州市法院领导高度重视,紧急增派2辆警车和执行干警10余人,及时赶至执行现场,将阻挠执行人员及时控制、带离,迅速成功将房屋腾空。在禹州市法院的大力协助下,湖滨区法院执行干警如期完成任务。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