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求孩子的生父或生母给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键词
民事诉讼 非婚生子女 抚养费
基本案情
2011年某月某日乙和丙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某月某日生育甲。2014年某月某日,乙与丙经法院调解解除同居关系,甲由丙抚养,乙不支付抚养费。2016年某月某日甲的法定代理人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支付抚养费至甲成年止,乙未出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某法院于2016年某月某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乙自2016年某月某日起每月向甲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
裁判理由
本案中,丙和乙解除同居关系时,不要求乙支付抚养费。后来随着甲年龄的增大,生活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也随之增多,要求乙支付抚养费。根据上述规定,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乙没有固定收入,参照当地年平均人收入作为确定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判处被告乙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典型意义
非婚同居现象日趋增多,与之相伴而生的非婚生子女也日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不能因女方或是男方嫁做他人妇或是娶妻,而免除男方或是女方抚养自己亲子的义务。不直接扶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